车主与驾驶员酒后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4 10:32) 点击:189 |
呼和浩特律师介绍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凌晨,陈某、宋某聚餐结束后由陈某驾驶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离开,宋某坐副驾驶位。凌晨1时15分许,该车辆与朱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私了未果,陈某在得知朱某家属报警后便离开事故现场。当日9时许,陈某主动到公安部门处理该起事故,交警部门于当日10时11分对其血检,显示陈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74.2㎎/100ml。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给朱某1万余元后,以陈某醉酒驾驶为由,起诉要求陈某、宋某返还上述费用。 分 歧 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管理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管理人分离,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情形比较常见。对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实际使用人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租赁、借用等情形中,人车处于分离状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所有人或管理人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此时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存在同一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责任认定角度来看,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风险开启理论”和“风险控制理论”,前者是指责任与运行支配相关联,后者是指责任与运行利益相匹配,由此引申出判断责任主体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判断标准。换言之,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实际支配和从机动车运行中是否获利加以判断,也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必须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具有关联性。本案中,宋某和陈某目的地共同、机动车共同、酒驾过失共同,二人具有时空上的同一性,宋某对案涉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均有关联,可以认定其同为该起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其次,从过错形成角度来看,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为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要件。判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先确定其是否有过错。根据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可能会产生危险,所以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若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则显然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宋某明知陈某饮酒依法不能驾车却放任陈某酒驾并与其同乘,应认定宋某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后,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而导致“人车分离”,本案机动车的所有人并不存在和机动车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分离的状态,因此不宜适用该法条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应依据一般侵权的规定予以判别责任承担。《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共同饮酒、共同使用机动车、前往相同目的地,虽然是陈某实施的酒驾行为,但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作为直接结合导致的,在分析导致交通事故背后的过错因素时,不管是从运行支配还是运行利益上考量,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具有共同的过错,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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